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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招录退役军人享经济补贴!具体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

  

定向招录退役军人享经济补贴!具体实施意见发布(图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加快推进首都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新时代首都发展,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支持政策,深化岗位挖潜扩容,建立协同化就业工作体系、现代化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精准化就业支持体系、多元化岗位开发体系、便捷化就业服务体系、平等化就业保障体系,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落实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首善之区,为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支撑。到2030年,实现全市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就业供求更加平衡、就业环境更加友好,基本形成高质量充分就业格局;2035年,高质量充分就业格局进一步巩固。

  (一)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产业、投资、消费、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协调联动。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制定调整重大政策、布局重大产业、确定重大项目时,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开展首都人口与就业常态化监测,加强趋势分析和政策研究,推动优化就业结构。推进出台《北京市就业促进条例》,健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法规制度。

  (二)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和超大城市服务保障,整合教育、住房、生育、医疗、社保等政策资源,吸引急需紧缺人员特别是青年人才在京就业,增强首都发展活力。制定新就业群体友好若干措施,推进友好场景建设,强化人文关怀和暖心服务。完善支持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的政策举措,在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设立老年人求职专区,提供就业服务。

  (三)增强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强化综合经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发挥产业政策和产业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加大吸纳就业和岗位挖潜力度。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政策,扩展千亿级、万亿级产业集群,创造优质岗位。分领域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大京郊”资源禀赋发展乡村产业新业态,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推进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加快释放就业岗位。建立首都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指标体系,分行业设置就业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

  (四)打造区域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产业协作与就业协同融合,促进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推动形成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高标准建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北京),开发推广就业服务技术和标准,提高辐射带动力。强化“三城一区”、北京商务中心区等就业集聚效应,扩大就业容量。实施“城乡就业融合与区域就业结对子”工程,优化产业资源转移布局,推动平原新城、生态涵养区有序承接就业溢出,促进全市就业均衡发展。

  (五)促进教育与就业协同联动。推动高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对就业质量不高的学科专业进行预警,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优化技工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

  (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技能北京培训行动,发挥各类培训主体作用,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为导向,开发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分层分类精准施训。建立补贴性培训计划编制制度。开展中小学生职业体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强化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首都工匠学院等载体建设,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培育技能品牌。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七)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大力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培育新职业,加强新就业形态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推动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完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

  (八)优化人才培养方式。制定首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加快建设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加大人才供给和引进力度。动态更新人力资源开发目录,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九)完善就业支持帮扶政策。优化就业帮扶政策,构建对象精准、标准适当、结构合理的政策体系。用好单位招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吸纳就业。加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稳岗支持。市及有条件的区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完善支持政策,及时应对就业领域重大风险。

  (十)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制定北京市促进青年就业行动计划,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用好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开发科研助理、基层服务等岗位,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推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健全实习见习制度,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提升就业能力。加强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指导,做好外国留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一)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推动公安和法院系统辅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鼓励优秀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到中小学任教、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十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推动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发展民宿经济、庭院经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就近就业。推进区域劳务协作,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帮扶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和兜底保障。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统筹用好城市协管员岗位,财政支持的协管员岗位安排一定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强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帮扶,引导积极就业。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就业底线,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市管企业引领作用,加强招工监测,深挖岗位潜力。建立企业吸纳就业评价机制,将就业参保稳定性、增长率作为重要指标,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强化政策支持和用工服务。加强用地保障,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用好金融支持、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政策,实施助企暖企护航行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十五)培育开发就业新领域新岗位。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和重点产业发展,制定全市就业岗位开发专项计划,建立跨部门岗位挖潜扩容协同机制。聚焦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开发数字技术岗位。强化先进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岗位挖潜,增加绿色就业机会。着眼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挖掘首发经济、夜间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等领域岗位创造潜力。加大育幼养老、美丽健康等服务供给,培育开发收纳师、护理师、育婴师等实用型、兜底性就业岗位。

  (十六)持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创业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机构,对创业大赛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创业人才加大引进力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要求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加快培育硬科技初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上市融资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就业新机会。

  (十七)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吸纳就业指导意见,推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协调机制,按要求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推进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建立数智化供求匹配平台,探索商业保险保障,支持多渠道就业。

  (十八)优化就业公共服务机制。制定首都就业公共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就业服务工作格局。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推进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服务资源、人员力量向基层倾斜。推动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制定分级分类就业服务办法,推进就业服务站点建设,强化“家门口”就业服务,做强首都就业服务品牌,构建标识统一、运行高效的就业服务网络。

  (十九)提升就业公共服务效能。健全北京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采集制度,分类归集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促进供需高效匹配。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强化人工智能应用,完善“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开展“找工作”走流程活动,加大岗位供求信息整合推送力度,增强求职便捷性。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公共服务。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分级评价机制,通过业务练兵、支持申报职称等方式,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二十)强化市场就业服务保障。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政策,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完善“政府+市场”机制,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推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跨境贸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海外区域联络站,提供全球化人才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带动国内企业海外布局、全球发展。

  (二十一)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完善户籍、用人、档案等方面服务措施,消除不合理限制,开展就业歧视治理,查处招聘录用和解雇裁员中的违法行为。健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就业作用。聚焦农民工等群体,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加强生育假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保障妇女职业全周期合法权益,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

  (二十二)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施行“新八级工”岗位绩效工资制。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起点薪酬,促进工资薪酬向技能人才倾斜。加强工资宏观指导和调控,定期发布薪酬数据报告,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推动中低收入群体增收。深化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十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和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推进多形式多层级集体协商。实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构建“一站式”联合调解模式。制定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施意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联合执法,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定期研究部署,以更大力度和更实举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细化各成员单位职责并定期调度。有关市级部门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主动履职尽责,落实目标任务,推动吸纳就业。各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推动机制,细化贯彻落实举措。

  (二十五)加强考核评价。按规定将就业工作作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估,加快培育高质量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根据就业情况进行激励表扬和约谈通报,按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

  (二十六)加强风险防控和宣传引导。建立就业形势预警机制,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跟踪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举办就业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就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管产业必须管就业”工作机制,形成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合力。

  (一)健全促进就业领导机制。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将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发挥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和推动落实作用,建立定期研判调度和信息交互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就业作为民生头等大事,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增强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就业评估评价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评估和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成效评价。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避免就业替代效应在短期内集中释放。

  (三)完善就业监测分析机制。一体推进就业形势监测、趋势研判、风险预警、即时响应等工作。优化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调查统计工作,加强重要时间节点、重点人群就业情况监测分析。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制度,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调查统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妥善应对就业领域重大风险挑战。

  (四)强化就业优先保障机制。加强就业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完善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等相关法规制度。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等促进就业,鼓励各地各部门加大促进就业投入。充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促进就业工作力量。

  (五)健全社会协同支持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的方针。发挥群团、社会组织、家庭共同促就业作用,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典型人物和事迹宣传,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按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着力发挥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主渠道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协调联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六)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容量。推动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型显示、高端能源装备等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增加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岗位。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开发新的职业序列,在动能转换中优先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七)挖掘现代服务业吸纳就业潜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金融、物流、科技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就业规模。促进商业贸易、文旅、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升级,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释放新零售、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等领域岗位潜力。积极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占比。

  (八)拓宽乡村振兴就业发展新空间。培育壮大县域优势产业,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浙川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和川渝合作等机制,促进群众转移就业。支持欠发达县域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基地,双向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大力推广和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积极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群众等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就业帮扶基地建设,吸纳更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九)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销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劳动者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拓展就业空间。扩大临时用工、灵活用工、共享用工规模,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用工余缺调剂机制。

  (十)稳定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全省公务员总量在行政编制限额内保持稳定,挖掘事业单位编制存量,提高空编使用率。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推广“县聘乡用”模式,推动县级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沉乡村。推动国有企业招工计划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扩大“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招募规模。

  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加大重点群体精准化政策支持,鼓励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全力稳定就业基本盘。

  (十一)加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支持力度。推动资金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各类援企稳岗政策补在前端。稳步提高就业政策补贴标准,向基层一线、民营企业、急需紧缺岗位倾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十二)加大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认定手续。支持事业单位适当放宽招聘年龄限制,鼓励企业放宽用工年龄限制。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投身城乡基层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住房保障、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加强求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十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全链条”支持体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实行担保基金市(州)统筹并建立动态补充机制,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分段给予创业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创业领域商业保险产品开发。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统筹抓好离校前和离校后就业服务,加强校企合作,推动高校就业服务指导站全覆盖。开展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行动,完善县乡村三级劳务服务体系,建设“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全省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持稳定。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鼓励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学校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统筹做好残疾人、退捕渔民、水电移民、受灾群众等群体就业支持工作。

  (十五)加强困难人群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根据就业时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超过6个月以上的大龄和学历技能水平较低的失业人员,开展精准就业服务帮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无法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整合部门资源,统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十六)发挥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全省人力资源统一大市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人才市场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公共服务。

  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

  (十七)深化教育就业联动改革。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机制,编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增强人力资源开发的前瞻性、针对性。深化“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改革,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相协同、与岗位需求相适应,加快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加强未来技术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等特色学院建设。各高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机制,动态掌握离校3年内就业和职业变化情况,针对性完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

  (十八)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构建布局合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四川特色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专业优势突出、产业支撑有力的技工院校,落实生均拨款制度。符合条件的民办技工院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技工院校相同的用地、项目、教师评价等激励政策。

  (十九)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职业生涯全程的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建立全省补贴性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动态调整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建立补贴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优化运行机制。

  (二十)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和高技能人才倍增计划,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积极构建以“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质效。

  (二十一)实施全生命周期就业服务。探索从高中阶段建立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学习、培训、工作的全生命周期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数据互联共通。将就业服务前移,在学历教育各个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强化“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有技能,好就业”“先就业,后择业”就业观念引导。

  (二十二)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形成“城市15分钟、乡村5公里”就业服务圈。推广“蓉易就业”服务模式,推动基层就业服务进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网格协助工作支持机制。研究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购买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办法。

  (二十三)强化就业公共服务数字赋能。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事项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推行“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推动就业、社保、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数据协同共享。加快构建数字技术辅助就业决策机制。

  (二十四)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流动渠道,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公益诉讼。

  (二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权益保障。完善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取消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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