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职业健康“不缺位”存档公布“要到位”
2025年9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纸品制造企业依法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编号为25ZYJP0****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被随意放置于法定代表人办公桌杂物中,未按规定存入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同时,该企业也未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经过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企业模切、印刷、复合岗位存在噪声、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在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未按要求将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也未采取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执法人员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后,该企业及时进行了改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的规定,最终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结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赖以开展的核心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做好相关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工作,不仅是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健康权益的基本要求。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检测与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要求,切实筑牢职业病防治的安全防线。
供稿:湖州市南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卫生监督所),浙江卫生监督协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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